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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27日,渭南中院对张青民贷款诈骗、张淑民洗钱案作出裁定:依法没收二人在塞浦路斯购置的17套房产、7个银行账户内资金及孳息,全部返还四家受害金融机构。
2011至2016年间,张青民伙同他人用掺钨假黄金作质押,在陕西、河南等地骗贷27亿余元。张淑民则将其中14亿余元拆分转移至境外,部分资金最终流入塞浦路斯,用于买房存钱。两人于2016年5月潜逃海外。法院认定证据确凿,二人逃匿超一年未归案,涉案资产确属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庭审全程公开,四家金融机构均参与诉讼,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近30人旁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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