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新规禁止业绩操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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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2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正式发布《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简称“7号令),自3月底征求意见稿公布以来,经过三个半月的意见征集,新规终于落地。

7号令明确禁止金融机构通过操纵业绩、不当展示等方式误导客户购买产品,主要监管对象为具有不确定收益且可能造成本金损失的投资型金融产品,涵盖银行理财、资产管理信托、保险资管、债转股计划等资管产品,以及非保本结构性存款、衍生品和各类保险产品。新规强调原则性要求,具体执行则依托资管新规及配套细则、保险销售管理办法等已有制度。

业内指出,近年来部分金融机构在产品推介中存在模糊性质、选择性展示数据等行为,甚至通过“新品打榜”人为推高短期收益吸引投资者。新规对业绩展示提出更严格规范,未来类似操作将受到限制。

7号令还明确了产品风险等级划分标准,并将投资者分为专业与普通两类,实行差异化管理。所有投资型产品需统一划分为至少五个风险等级,确保产品与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同时,首次提出若购买资金与客户支付能力明显不匹配,也属于违反适当性要求,例如拼单行为。

对于65岁以上高龄客户,金融机构在销售高风险产品时须履行特别注意义务,线上流程也需进行适老化改造。此外,风险评估结果有效期统一为一年,同一客户单日评估不得超过两次、一年内累计不超过八次,防止销售人员诱导频繁测试以达到销售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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