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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就《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修订公开征求意见,核心是扩大战略投资者范围、明确持股门槛、压实赋能责任。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公募基金、银行理财等中长期资金正式纳入战略投资者行列,与产业资本并列成为两类主力——前者重资本协同,后者强产业落地。

5%持股红线成硬约束,认购股份须达发行后总股本的5%,资管产品单独计算。持股不是终点,而是治理参与的起点:必须能提名董事、深度介入公司决策。产业投资者要带技术、市场或渠道资源,富临精工与宁德时代的合作就是范本;资本投资者则须在引资源、改治理、整市场三者中至少做到一项。战略合作协议必须写清协同点、期限、违约责任,年报持续披露合作实效,审计委员会严查利益输送。代持、融券变相减持、敷衍式协议等“伪战略”行为被全面围堵,监管穿透到底、追责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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