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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虚拟货币交易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被告人刘某在明知他人持有的现金为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协助其进行USDT交易,并收取20万元现金,相关资金去向现已无法查清。经查明,该笔款项系他人诈骗所得。法院认定刘某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同时追缴其违法所得。
法官指出,此类案件的被告人往往受利益驱使,存在侥幸心理,认为虚拟货币交易隐蔽性强、不易被发现。尽管近年来对电信诈骗的宣传力度不断加大,部分人员仍因贪图短期高额回报而铤而走险。法官提醒公众,应高度警惕以虚拟货币为名的异常交易行为,避免因小利参与洗钱等违法活动。任何形式的协助转移、转换非法所得的行为,均可能触犯刑法,面临严重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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