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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半导体行业协会近日发布紧急通知,明确半导体产品原产地认定规则。根据海关总署规定,“集成电路”原产地按四位税则号改变原则确定,即以晶圆流片地为原产地。无论已封装或未封装,进口报关时应以晶圆流片工厂所在地申报原产地。
参考文件指出,实质性改变的认定以税则归类改变为基本标准。若税则归类改变不足以体现实质性改变,则辅以从价百分比或制造加工工序等标准。具体细则由海关总署与商务部共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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