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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安全关乎民生福祉,最高法今日发布新的司法解释,旨在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规范惩罚性赔偿制度。新解释明确规定,普通消费者因个人或家庭生活需求购买不合格食品时,若无证据表明其知情仍购买,则应按照实际支付金额计算十倍赔偿金。同时,解释确立了不合格食品药品的退款和返还不合格产品的规则,确保不合格产品不会再次进入市场。
对于代购人和小作坊的责任也有了明确规定,从事代购业务者需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而小作坊则需遵守食品安全法规,确保不被不当加重负担。此外,解释还明确了违反特定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需承担法律责任,如生熟食混放、有害物质与食品接触等情况。针对食品标签和说明书的瑕疵问题,解释提出了具体认定标准,以确保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责任的同时,保障消费者权益。
解释还强调,购买者有权选择“退一赔三”或“退一赔十”的赔偿方式,并允许在诉讼过程中变更赔偿请求,无需额外程序,以减少维权成本。同时,对于恶意索赔行为,如“知假买假”并寻求高额赔偿,解释规定了限制措施,以防止滥用权利。对于违法索赔行为,解释还设定了严厉处罚,包括罚款、拘留乃至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以维护市场秩序和正当经营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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